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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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如下: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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