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送本机构分管部领导审签,加盖国土资源部印章。具体行政行为由几个机构共同承办的,由主办机构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其他机构协助办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经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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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申请阶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受理阶段,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之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除本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 3、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附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附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收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满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政府需要征收农用地的,需要先经国务院或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在审批通过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多数被征地村民对补偿方案不认可的,则需要召开听证会修改补偿方案。就补偿方案与被征地村民达成补偿后,征地的前期工作就宣告完成,人民政府九可以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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