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涉及土地的
行政复议机关相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
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
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
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办理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