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2年7月、2012年10月、2013年3月期间均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装饰工程项目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其间,由王某自行招用他人完成项目的内容,其招用人员的工资数额均由王某发放,具体工作安排及管理均王某负责,某建筑公司不定期以工程款名义向王某支付部分费用。王某主张,其自2012年7月起即开始向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动,该建筑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则主张,双方属于承包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建筑公司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工作内容亦属于某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王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自主性较强,并无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获得报酬的周期及标准均不固定。仲裁委认为,王某要求与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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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建筑工地属于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农民工与公司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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