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有牵连关系,应实行数罪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法律拟制)。 (5)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客观行为与结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人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即侵占,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1、你亲属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否为国有性质的; 2、那2万元钱是否为你亲属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 3、你亲属是否将那2万元钱占为己有。 我会根据你的回答再进一步分析。
针对如何认定贪污罪,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贪污罪的认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2、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国家财产的人员;3、侵犯的客体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定性标准是: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 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