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至于员工选择那一种方式,取决于员工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若员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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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怀孕员工,不需要承担责任;若劳动者不存在三十九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经济赔偿金。
辞退怀孕女员工要满足的条件有: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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