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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标准,要根据具体的伤情,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交通伤残鉴定出院后就可以进行鉴定。一般来说,在伤残被治愈或相关的并发症治愈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相关的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评定报告,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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