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胎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根据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办法,办理出生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 (1)、 (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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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一胎的,可以到女方工作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想要二胎的,要按照一胎生育服务证的程序申报。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给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由这些部门审批后,发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一胎的生育服务证。
首先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核实并盖章,若没有工作单位的则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然后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已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生办审查。经核实后,向上级机关申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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