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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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是因为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以及根据社会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可以生育二胎,申请二胎的家庭必须应该符合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生二胎。
1、具有生育证生育二胎,因头胎没有报销,产假为98天,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凡是符合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之前已办理独生子女手续,领取了一胎生育保险待遇,这种情况在领取二胎待遇时,需男职工退回15天的护理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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