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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2022-06-15 08: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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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15 回复

专业分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本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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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因为索要自已的财物,故谈不上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2、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满足行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动目的、泄愤报复、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释放其亲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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