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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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废止。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不影响劳动法的效力,只是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应当使用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仍然继续有效,只不过二者不一致之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原因是新法优于旧法。且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作出了更详细更新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相关事项,劳动法还对劳动关系中的其他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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