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二)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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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赔偿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房屋买卖违反合同约定一般按照合同中协商的数额确定赔偿金,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赔偿金可以适当上浮,达到实际损失的30%,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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