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单位不同意调解不一定会延长仲裁时间,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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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开庭后,在裁决之前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由仲裁委按期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如果劳动者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 2、劳动仲裁裁决,是依据事实与证据,依法作出裁决的过程,至于在调解中的纠纷,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内容,甚至是狡辩,这些都不会影响到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 3、如果用人单位反告劳动者讹诈,应当到法院起诉,与劳动仲裁案件无关;如果劳动者没有讹诈形为,劳动者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诽谤,并另案起诉。
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能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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