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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医院应当如何处理医疗损害

2023-02-03 08: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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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03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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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当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有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对于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的判定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判定;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判定; 3、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判定。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关系: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但是,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因此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一)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这个统一体中,与非医疗事故构成矛盾关系。 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中,要么是医疗事故,要么不是医疗事故。而在非医疗事故中,根本不存在医疗事故以外的、被假以“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医疗损害”之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实施了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所以,避开医疗事故,并以此类说法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做法,有悖于《条例》和《通知》的原则,有违于法制的统一。 (二)只有在处理因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纠纷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由于违约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赔偿义务人不能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拒绝给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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