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阐明的保外就医法律条件,实际上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个方面: (一)实质条件。保外就医的实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 (二)形式条件。保外就医的形式条件包括对象性条件、程序性条件以及否定性条件。 1、对象性条件是保外就医的对象只能是被判有期徙刑或者是拘役的已决罪犯。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或是未决犯均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对象性条件,不能获准保外就医; 2、程序性条件是:委托主体必须合格,如负责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管单位等。主体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疾病证明应是主体医院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病情证明对象只能是罪犯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审批的程序必须合法、有效。刑诉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一般是依照司发[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来执行,违反此规定属于违法、无效的审批程序。 3、否定性条件: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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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政策主要针对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等情况确实需要进行医疗救治的所实施的政策,根据所犯刑事案件以及判处刑罚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规定。
下面我将针对保外就医新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如下: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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