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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转入登记管理规定

2022-05-10 06: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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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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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转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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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需要登记的材料:机动车转入申请表;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免税凭证;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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