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由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审批。可以直接到要定居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与天津市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所需要件为: 提交来津定居的书面申请(含个人履历)(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二)提交《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事由相应的证明: 1.投靠亲属 (1)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我市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我市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 (4)提交我市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含家庭成员情况),如房契、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等。 2.夫妻团聚 (1)交验我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2)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3)其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4)交验我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提交复印件。 (八)提交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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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来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台湾居民申请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五)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 (六)提交经大陆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国大陆居民,是指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居住在中国台湾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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