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结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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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需要的证件如下: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本; 2.香港居民提交: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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