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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家析产的遗嘱再立产权变更的规定

2023-02-04 1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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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04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1985]民他字第12号)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以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1948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1953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1955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1966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1948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1953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1955年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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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是有家庭关系的人对财产为共同共有,家庭成员要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时,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析产是指财产共有人对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分家析产的时候有家庭关系的人共同拥有财产。家庭成员要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时,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析产通常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夫妻离婚时。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的资产给所有共有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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