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1985]民他字第12号)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以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1948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1953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1955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1966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1948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1953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1955年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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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能够办理的,但条件是遗言是合法有用的。房产承继应先到公证处处理房产承继公证手续,再到房产销售中心处理房产承继手续。 遗言承继者到公证处开据房产承继公证书时需求带着的资料一般包含: 1、派出所开据的逝世证明。 2、该套房子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据。 3、合法有用的遗言。 4、承继人的身份证件。
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大约10个工作日,各区略有不同)。到房管局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手续(各区时间不同),并缴交50元登记费。领取新房产证和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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