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对于数额确定的标准供您参考:1、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2、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3、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离婚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提出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注意收集和保留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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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语言粗俗能作为离婚证据,但是仅有此证据不一定能判决离婚,因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或者一方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况的。
妻子语言粗俗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但是这个证据对于离婚诉讼并无任何帮助。离婚诉讼的证据需要对于诉讼请求能够支持的,妻子语言粗俗对于诉讼请求并无半点支持,属于可有可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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