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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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的涵义是: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会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合同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来约定期限: 1、可以根据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交易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一种最优的合同期限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3、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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