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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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这样赔偿: 1、员工有过错被辞退的,单位无需赔偿; 2、员工因无法胜任工作等原因而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的,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 4、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则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予赔偿。
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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