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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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已经失效,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婚姻做出了相关规定。关于的婚姻的新规定为: 1、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的,可以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但会存在三十天的冷静期。若在冷静期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若冷静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变更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不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 3、其他新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婚姻编将取代《婚姻法》生效,禁止结婚的情形如下: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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