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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23-03-12 1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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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12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自己辞职的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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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过高导致经济补偿金支付过高,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撰写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状没有固定的格式的,一般写清楚案件主要事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最新的民事或者行政以及刑事法律依据,存在其他的抗辩理由或者的一并附上,加上相应的落款和致辞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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