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8条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通过这一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有限。“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恢复原状”属于与赔偿并行的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的功能各不相同,不能彼此互相代替。因此,可以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甚至没有达到赔偿直接损失的最低要求,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应当加重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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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被损害的财产完全毁损、灭失的,按照该财产当时在市场上对应的价格标准,按全价计算;如被完全毁损、灭失财产已经使用一定时间以上的,按相应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计算。
财产侵权的赔偿标准: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被损害的财产完全毁损、灭失的,按照该财产当时在市场上对应的价格标准,按全价计算;如被完全毁损、灭失财产已经使用一定时间以上的,按相应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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