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劳务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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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约定的薪酬属于劳务费,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 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 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 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 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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