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将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认真订立和遵守买卖合同。对于该条中的“权属证书”的理解。这里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明材料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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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虽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说,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其实也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允许对这样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但此时并未发生物权的变动,即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屋还是属于卖方的,对买方而言需要承担的风险就会比较大。
房屋产权证未取得不可以转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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