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迁移户口,只能在监护人(家长等)迁移户口的同时随迁: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7,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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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区范围内。 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对迁往县外、省(县)外的户口: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 办理手续: ①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未成年人可以随监护人的户口一起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父(母)申请书;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父母全户户籍证明、子女户籍证明;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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