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每年的6月至9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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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到8月份,共3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一)特高温补贴:标准为10元/人/出勤日。 (二)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人/出勤日。 (三)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50%以上。 (四)补贴金额在员工月度工资中体现。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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