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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住房的; 2.偿还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市无房职工租房住的;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5.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6.遭遇突发重大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第三、职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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