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需要坐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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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一般不会导致股东坐牢。但股东存在犯罪行为,应予以监禁处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破产时公司股东没有违法的行为,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股东恶意隐藏公司资产的,可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投资经营有风险,如果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就可以依法启动破产程序,企业法人并不因为企业破产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导致破产的原因很多,首先老板如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该违反必须是被起诉,再次,该起诉又被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认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责任。因此,所谓的坐牢后果几乎很少出现。因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及时申请破产而导致企业职工、社保和税收、其他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逃税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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