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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有过错的教育机构有责任吗?

2023-10-04 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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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04 回复

专业分析: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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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教育机构对未成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未成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前提是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为此种侵权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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