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从第37至42条对司法鉴定文书作了规定:(1)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2)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3)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审查(咨询)意见事由、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4)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5)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6)司法鉴定文书不得用文言文、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并规定了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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