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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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 (2)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3)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4)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 (5)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 (6)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各种银行票据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7)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 (8)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绝对形成时间); (9)证件检验——对各种身份、学历证件进行检验(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资格证、结婚证等证件)。
司法鉴定申请书一般由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会统一受理委托人的鉴定申请,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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