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外死亡,先取得意外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可出具,再到司法局公证处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须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有效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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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如下相关手续继承遗产:遗产若为房产的,那么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之后依法取得房产,遗产若为其他的动产,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只要依法取得动产就可以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继承遗产需要手续有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的身份证明,继承人需悉数到公证处申请处理;2、到医院、公证处或是当地警署户籍处开具逝世证明;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需亲身到场;4、继承人已逝世的,提交逝世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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