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因重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在协商不果后,给劳动者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二十人以上或百分之十以上),但要与工会说明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是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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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辞退。可以申请仲裁,具体赔偿需要结合其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情形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即单位即使是裁员,原则上也不能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如果单位将孕妇辞退了,那么其行为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变相辞退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约定,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职务,原则上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继续要求单位履行合同,或者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两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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