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秩序,车辆、船只管理,场站设施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安全营运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公交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防止出现安全事故。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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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是主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公安机关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业务警种,主要职责有十一项: (一)贯彻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探索适合我市特点的道路交通管理模式,研究分析和预测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对策。 (二)安排部署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和县市交警业务的指导工作。 (四)维护全市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全市大型活动的保卫,车辆疏导、中央、省市领导的警卫、安全保障工作。 (五)实施公安道路交通的改革、指挥、管制、堵截任务。 (六)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认定。 (七)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的审验、登记、检测、挂牌办证和盗抢机动车、走私机动车的查缉工作。 (八)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办证、验证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交警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县市交警大队领导班子配备工作。 (十)直接实施德州区域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事故处理、安全宣传、机动车违章、车辆管制等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直接负责并实施城区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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