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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及特警大队的管辖范围

2022-02-09
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及特警大队属于县级公安机关同一层级的机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中,特警大队属于选设机构。《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二、机构设置(一)执法勤务机构设置1、指挥中心(加挂办公室牌子)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3、刑事侦查大队(可加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禁毒、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4、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5、治安管理大队(加挂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牌子)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负责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二)综合管理机构设置6、政工监督室(加挂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牌子)负责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7、法制室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8、警务保障室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三)选设机构设置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若干机构。经济犯罪侦查、水上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和禁毒等任务特别繁重的县级公安机关,可增设相应建制大队。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其中,选设机构最多不超过3个,并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准。(四)派出所及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所”。社会治安任务相对较轻的乡镇,可若干乡镇设置一个派出所;不设派出所的乡镇要设置警务室。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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