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和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销售、使用活动以及其他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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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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