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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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有: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基本内容要包含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款及支付方式、房屋使用性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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