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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总结出,租赁合同纠纷中,常常出现问题的是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具体表现为,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因为经验欠缺等因素,未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清楚,以至于容易产生纠纷。在合同履行阶段,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合同约定义务,也十分常见。
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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