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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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如下: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 1、做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做出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的; 3、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的; 4、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做出的的; 5、是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6、做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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