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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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共同贷款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的所负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二人也应当用共同财产一起承担还款的义务。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其中一方偿还贷款的,也可以由对贷款负担偿还责任,但是夫妻二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即债权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的,仍有权要求任意一方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房屋贷款分配方式如下: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以首付人名义登记的,双方未约定的,属于支付首付的登记方,补偿婚后一起还贷的另一方;婚前双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归登记人名义,除非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时有出资行为;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应当根据一方需要抚养子女实际情况判决哪一方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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