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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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应该要对未还完贷款的部分承担责任。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房屋归一方所有,但要对另一方共同还贷款的部分进行补偿。
夫妻离婚房贷处理方式是: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贷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向法院起诉,双方协商,由各自的财产偿还;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房贷也归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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