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 (一)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执行. (二)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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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源于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符合正规厂房的固定形式,就要按房屋计算。拆迁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成本补偿以及停工停业补偿,,拆迁补偿费用补偿,以及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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