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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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主要有: 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2、在审理方式上引入“诉讼化”的审判方式。 3、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4、在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上向权利型转化。 5、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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