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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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有以下内容: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
借贷合同中保证条款有效,当事人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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