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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借款合同

更新时间:2022.07.2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保证人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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