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1条指出: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可见,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种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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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证据包括: 1、家暴后写下的悔过书。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介绍信。 4、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 5、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6、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它包括对配偶、亲子、手足或长者的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人。 2、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另一个人。 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阻止对方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对方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对方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对方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对方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等等。 4、性虐待: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逼迫对方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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